【时 效 性】 | 闽国税流[1998]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国际航空港食品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36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国际航空港食品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1998年3月6日国税函[1998]13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际航空港食品有限公司税务问题的请示》(夏地税政一[1997]2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对厦门国际航空港食品有限公司为各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空配餐收入应征收增值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