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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的问题

【时 效 性】 新国税流字[1996]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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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310号称:“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五条 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 所述条 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条 件,才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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