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国税函[1999]20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报告》(桂电财字[1999]1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8号)规定,你公司1998年度给各汇总纳税单位实际分配业务招待费502.49万元,未超过规定标准。因此,同意你公司及汇总成员单位在实际分配的数额内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具体数额详见附表),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