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4号(关于经香港转运内地的白羽肉鸡产品进口通关有关事项)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加强对经香港转运内地的白羽肉鸡产品的原产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19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进口经香港转运内地的非美国原产白羽肉鸡产品(税则号列: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05040021)的,除了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交商业、运输、以及原产地证书等单证外,还应当提交由香港海关签发的《香港海关确认书》(格式见附件)。

对于无法提交上述《香港海关确认书》的,海关将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8号和第6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香港海关确认书(非原产美国冻鸡产品)样本.doc

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