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财会〔2012〕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规定,对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方维翔。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江苏省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东麒路666号1号楼。
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的执业证书代码为110101483201。
请你所持本批复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江苏省财政厅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