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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劳办发[199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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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核准职工退休年龄依据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3]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由此引起的争议,属于职工因享受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30条的规定,凡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细则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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