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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征[1999]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的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税务登记问题作补充规定如下:

    本市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市尚未办理税务登记和今后新成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先到市税务局稽管处办理税收户管核准手续,然后到核准指定的税务分局具体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7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的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00号

    为了扶持和发展国家福利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规定,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1996年、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已执行到期。现就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的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的税。

    二、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1998年度各地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在退库。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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