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
财会字[1996] 13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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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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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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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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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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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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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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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
根据我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工字[1996]63号)精神,我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3号)的执行范围相应扩大到50个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名单见财工字[1996]63号文件。
附件: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