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政发〔2013〕9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行政法规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此次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评比达标表彰事项,全省各级、各部门相对应的审核、初审等事项一律取消。同时,取消省级相应行政审批项目16项,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变相审批,同时,要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江苏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