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函[2000]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复议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省政府鲁政发[1999]98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局成立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系统内税务行政复议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并直接受理我局直属分局和稽查局执法行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为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我局刻制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两枚印章(附印模),自即日启用。

    特此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