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1995]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5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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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