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财税[1995]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5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