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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自动化工作考核办法》和通知

【时 效 性】 鄂国税发[2000]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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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自动化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家税务局办公自动化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税工作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信息采编档案存储微机管理办法》、《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计算机公文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自动化工作考核,暂指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公文处理、信息采编、档案存储的全过程,以及各单位网页编辑、维护和硬件设施的配备、应用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全省国税系统办公自动化考核工作,由省局办公自动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税局负责所属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根据省局党组和办公自动化领导小组的要求,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考核情况,纳入各单位年终考核评比的内容。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五条 省局办公自动化工作考核对象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省局机关各处室、计算中心、服务中心、直属分局、稽查局;

    二是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税局。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的考核内容。

    一、各处室领导对本处室办公自动化工作的重视程度(10分)。

    (一)是否指定专人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4分)。

    (二)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2分)。

    (三)本处室可上机操作人员是否达到80%(4分)。

    二、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的应用情况(45分)。

    (一)收文处理:

    (1)是否设置个人的口令和签字密码(2分);

    (2)是否及时将文件进行扫描、录入软件系统,并填写“收文处理签”(6分);

    (3)是否及时在本处室“外收文登记簿”中登记(2分);

    (4)对于批办、拟办、注办的正确应用(6分)。

    (二)发文处理:

    (1)是否正确使用发文类型及正文、附件、编辑、主题词(10分);

    (2)是否正确使用拟稿、审核、核稿、会签、签发(8分);(3)

    是否按要求编号、排版、校对(6分)。

    (三)公文传递:收文和发文是否按照公文处理运转程序传递(5分)

    三、档案存储情况(10分)

    (一)本处室的档案资料存储渠道是否实行收发文、文印和档案三个环节联通(5分)。

    (二)档案资料存储分类是否科学规范,类别是否齐全(5分)。

    四、信息采编情况(10分)

    (一)上报、下发及机关内部信息的传递方式、路径、口令是否正确(5分)。

    (二)信息采编的内容是否及时、新颖,能否反映本处室的工作状态(5分)。

    五、网页维护及内容编辑情况(10分)。

    (一)网页目录的编辑是否全面,内容能否全面反映本处室的工作面貌(5分)。

    (二)是否经常维护本处室网页充实其内容(5分)。

    六、工作时间是否开机保持网络畅通(5分)。

    七、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是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5分)。

    八、是否爱惜办公自动化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发现病毒是否及时报告或清除(5分)。

    第七条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税局的考核内容。

    一、领导对办公自动化工作的重视程度(30分)。

    (一)是否成立了办公自动化领导小组,对办公自动化工作是否有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8分)。

    (二)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4分)。

    (三)对本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工作的管理、指导、考核情况(10分)。

    (四)对办公自动化工作的支持力度,是否配备了能够保证系统运转专用的服务器、计算机、扫描仪等办公自动化相关设备(8分)。

    前三条以文字资料为依据。

    二、其他考核内容同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款(分别为45分、10分、10分、10分、5分、5分、5分)

    第四章 考核形式

    第八条 考核形式为对省局机关各处室和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税局分别考核,采取抽查和普查的方式进行。

    考核的组织,由省局办公自动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的内容进行逐项打分,评选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等级。

    对省局机关各处室的考核,依据平时运作情况与年终普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税局的考核,主要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普查一般两年一次。

    第九条 对县(市)国税局的考核工作,由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税局参照省局办法组织考核。

    第五章 考核标准

    第十条 考核标准采取百分制,90-100分为优秀,80-89.5分为良好,70-79.5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省局将对获得优秀等级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

    第十一条 办公自动人的考核工作,是对其应用工作的直接检验,对提高国税工作效率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应引起各级领导重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计算机公文处理规则》操作,严格执行考核内容,确保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畅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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