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青财税[2000]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财税字[1999]30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