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成地税函发[1999]24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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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土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凡委托国土部门代征契税的,国土部门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发现应税未税情况,应立即通知土地使用人缴纳契税,属减免范围的,报地税征收部门审批。国土部门凭土地使用人的完税证或免税证明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二、凡地税征管部门自征契税的,国土部门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发现应税未税的情况,应通知土地使用人到地税部门完纳契税,国土部门凭土地使用人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