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2008]4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尽快将本《通知》关于填报口径调整的要求通知到基层税务分局和所有纳税人。
二、对于继续使用原申报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7月份或3季度的月(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确认纳税人已按照《通知》规定的要求,按新的填报口径填报了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对未按新填报口径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受理时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按照新口径重新填报。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