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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8]4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尽快将本《通知》关于填报口径调整的要求通知到基层税务分局和所有纳税人。

  二、对于继续使用原申报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7月份或3季度的月(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确认纳税人已按照《通知》规定的要求,按新的填报口径填报了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对未按新填报口径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受理时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按照新口径重新填报。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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