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民政部关于四川省调整北川羌族自治县行政区划的批复

【时 效 性】 民函〔2009〕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安县行政区划调整及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川府〔2008〕52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将安县的安昌镇、永安镇,黄土镇的常乐、红岩、顺义、红旗、温泉、东鱼6个村划归北川羌族自治县管辖。

  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曲山镇迁至安昌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搬迁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二○○九年二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