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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泰安市地方税务局票据印刷所为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函[2000]18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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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泰安市地方税务局票讧E印刷所为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的报告》[泰地税征字(2000)第1号]收悉。为满足你市发票印制工作的需要,根据你局对该企业的实地考察情况,同意确定泰安市地方税务局票证印刷所为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定点承印企业。

    你局要严格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泰安市地方税务局票证印刷所的管理,督导其认真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我省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全所干部职工学习发票承印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发票防伪品的采购、发票的印制、保管和运输等各环节都要严格把关,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省局蹬规定进行发票废(次)品、边角余料的销毁。省局将不定期对发票印制和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省局将严格按《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发票承印企业资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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