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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9]4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省税校:

    为切实做好银行企业所得税工作,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银行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银行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数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核。

    三、银行租赁的房屋、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凡未在合同中明确其租赁性质的,应视为融资租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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