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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站经销血浆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赣国税发[1999]2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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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抚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抚地国税发[1999]92号请国税发[1999]92号示收悉。经研究,对血站有偿收购人体血液后提取的血浆销售给工业企业用作原材料,已形成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及有关规定,对血站从事经销血浆业务,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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