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发[2000]14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和企业反映,企业购进货物委托货运中介单位代收,其取得由货运中介单位转交的铁路“货票”上的“收货人”并非购货企业本身,而是货运中介单位,由类似情况发生的铁路运费能否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要求省局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批示精神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对购货企业取得由货运中介单位转交的铁路“货票”上的铁路运费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 件的,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一、购货企业与货运中介单位签定有委托代收货物协议书。
二、货运中介单位将铁路“货票”(原件)转交给购货企业。
三、购货企业能准确提供与铁路“货票”相符的购货发票和付款凭证。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