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函[2008]15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配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有关事项的通知》(流便函〔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省局近期将组织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的发放工作,请按附件二的分配数量作好接收并尽快按要求配发至有关岗位。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是鉴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辅助工具,各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发放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