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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合同违约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1999]1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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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二[1999]2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自然人)因对方违反经济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该项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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