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财税〔2013〕1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0115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长沙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长沙海关 2013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