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发[1999]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3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分类“地下水、矿泉水”属于矿产资源中的“水气矿产”。为了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利用,杜绝对地热资源的乱挖滥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人民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开采地热水(俗称“温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对地热水资源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其单位税额暂定为1元/吨。
三、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