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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热水资源开征资源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发[1999]9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分类“地下水、矿泉水”属于矿产资源中的“水气矿产”。为了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利用,杜绝对地热资源的乱挖滥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人民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开采地热水(俗称“温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对地热水资源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其单位税额暂定为1元/吨。

    三、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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