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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清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征[1996]37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来,部分单位反映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清单”中的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需使用计算机打印清单的,经所在区、县国税局批准,可由企业到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印制。自印的清单必须具备京国税(1996)111号通知规定的清单式样内容和防伪措施。手写清单不准自印。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中的“金额合计”栏的合计数为不含税数额,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外费用项目清单”中的“单位收费”栏填写的收费标准为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单位收费”金额。

    四、本通知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对已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的上述两种清单,不论其“金额合计栏”和“单位收费栏”是否含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填开规定的,各区、县局应予以承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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