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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国税函[1997]20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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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1997年8月26日国税函发[1997]479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五条 授权,批复如下: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细则》第十四条 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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