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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供销社财务列支和批发征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字[1985]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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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最近,我部和商业部对供销社(包括县以上供销社,下同)的财务列支和批发征税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取得了一致意见,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供销社职工奖金的提取问题

    中央决定,把供销社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我部(84)财改字第50号文件也明确规定“县以上供销社执行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对供销社职工的奖金仍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91号通知的规定,即按标准工资的10~12%在成本中列支,超额部分在所得税后盈余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作出规定。

    二、关于供销社简易建筑费的列支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24号文件规定,简易建筑费是为了解决临时商品露天存放,主要用于修建简易仓库。如果没有临时商品露天存放的,就不应该开支,更不能用简易建筑费修建永久性仓库、商业网点和职工宿舍等。供销社的简易建筑费不能按销售总额提取,应根据简易建筑的需要,经县级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在计划内按实际发生额在费用中列支。

    三、关于供销社征免营业税问题

    (一)县以上(含县)供销社经营的商品批发业务,从1985年2月1日起,按照规定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

    (二)基层供销社经营的化肥、农药、农牧渔业用盐、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饲料七种商品,从1985年2月1日起暂免征收批发环节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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