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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豫地税函[1999]19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650号)规定: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1999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包括企业19 98年出口,在1999年内收到的贴息款),以及企业在1999年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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