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豫地税函[1999]19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650号)规定: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1999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包括企业19 98年出口,在1999年内收到的贴息款),以及企业在1999年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