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祁南煤矿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1999]2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祁南煤矿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宿地税[1999]265号)收悉。经调查了解,祁南煤矿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工矿区标准。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同意对祁南煤矿的房产和土地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此批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