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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发[1998]7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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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陕地税函[1998]49号)收悉。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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