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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羊肚菌等农业特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川地税函[2000]1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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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关农业特产品征税问题的请示》(阿坝州地税发[2000]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油菜、秋淡季蔬菜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农业税。

    二、对收购马、牛、骡、驴、羊等活畜的单位和个人,按四川省人民政府第四号令《四川省屠宰税征收办法》有关规定征收屠宰税。牛毛、鲜牛奶、酥油、奶渣、牛鬓尾、马鬓尾等畜牧产品属农业特产税非列举产品,暂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羊肚菌、蕨苔等野生品属于农业特产税征税范围。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8号令《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规定,羊肚菌可“按其他食用菌”品目征收8%的农业特产税,蕨苔可按“其他林产品”征收5%的农业特产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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