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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矿部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成品油预征额(率)调整后增值税税款结算划拨问题的函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发[1996]10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重庆、成都、德阳、绵阳、自贡、南充、内江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局川国税发[1996]120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地矿部西南石油地质局的天然气产品开采、销售环节增值税预征税额(率)调整为7元/千立方米、6‰,原油预征税额调整为30元/吨,成品油预征率调整为6%。由于我局文件今年五月下发,对今年1至5月按原规定计算缴纳的天然气、原油、成品油预征税额与预征额(率)调整后的税款差额,由西南石油地质局于1996年7月31日前结算后划拨各产销所在地国税机关。希各地配合西南石油地质局做好税款的结算划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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