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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适用税率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发[1996]2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近来,部分区县反映有关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经市局研究决定,再次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适用税率仍应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文件执行,即: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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