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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国税征[199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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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有关现行税务登记代码的分配使用情况,请各地、市于11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国税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

    1994年10月11日国税函发[1994]56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4]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立的公司,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不再按经济性质进行划分。对此,我们意见,在新代码未编制下发之前,“有限责任公司”暂使用预留代码“59其他混合所有制”。

    随着征管改革的实施,我局将根据新的情况,建立规范、统一的税务代码体系,以适应税收工作的需要。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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