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国税函[2000]20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256号《关于报送〈储蓄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函[2000]256号)规定,省局要求从2000年第二季度起按季汇总《储蓄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各地务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储蓄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文字情况分析汇总上报省局所得税处。原省局鄂国税发[1999]238号文件规定的《湖北省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季报表》从二季度起停止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