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委、体改委〈关于加快发展我市连锁商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1995]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连锁经营的各连锁店,凡在本市范围内非独立核算的,可由连锁店总部汇总在其核算地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