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核安发[2014]16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13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上海凯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延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请示》(上凯阀〔2012〕1号)和《关于申请延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上凯阀〔2012〕2号)收悉。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组织技术审评单位对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进行了审查。因你公司在持证期间无核级阀门供货业绩,不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及《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业绩方面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11〕118号)第四条要求,我局决定不予延续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许可证号:S(07)05号)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许可证号:Z(07)16号)。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