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字[1997]0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22号)的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