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1999]49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州国家税、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转发给你们,对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自行安排的税务检查,业务部门应于每年的元月份、七月份分两次提出计划和方案,由稽查局汇总,报同级国税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凡未列入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安排检查。
二、税收执法检查和税收执法监察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