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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海口罐头厂1997年和1998年进口马口铁等物资享受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署税[1997]6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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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海口海关:

    现将财政部《关于海口罐头厂1997年和1998年进口马口铁等物资享受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税收返还政策的通知》(财税政字〔1997〕195号)转发你关,请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70号)规定,向财政部补报今年1--6月份海口罐头厂进口马口铁应返还税款情况,并将汇总表抄送总署关税司。同时请你关对该厂欠税认真清理,届时下达的返还税款首先用于抵顶欠税,多余税款予以退还企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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