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国税征发[1995]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国家税务总局,省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报表制度,及时了解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6号)精神,要求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4]160号)文件的同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附件)
本报表每半年向省局报送一次,前半年于7月15日前报送,后半年为次年1月15日前报送。报表由各地、市自行印制。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