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1996]625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湖南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各级地税稽查局对税务违章案件的查处按省政府湘政发[1995]13号、省地方税务局湘地税发[1995]10号、湘地税发[1995]14号、湘地税发[1995]18号等文件的规定,仍由各级地税稽查局审批并独立执法。
二、我省在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规定的稽查对象应当立案查处的标准时,应结合省地税局湘地税发[1995]14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一并执行。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初步判明稽查对象查补税额后应予立案审理的标准,我省定为20000元。
三、稽查文书的式样除国家税务总局已作统一规定外,其他应由省局统一的,另行下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