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京国税[1995]0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对外分局:(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转发给你局。鉴于《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并统一编号。对我市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到境外投资或从事劳务在对方国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仍统一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办理。

  1995年1月24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