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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说明通知

【时 效 性】 京经贸经字[1999]10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有关局(总公司)、区、县外经贸委、财政局:

    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关于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208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我市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有关财务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经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自获利起5年内所获利润,经国内投资单位批准并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备案后可转增资本金。

    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在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所得利润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予上交。国内投资单位应在境外企业注册登记后及时向市财政局办理境外企业财政登记,并向国资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三、请组织认真学习外经贸部和财政部〔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208号文件及北京市的补充说明,并转发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

    附件:〔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20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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