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1999]19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石油公司(加油站)的税收征管,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决定对全省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石油公司(加油站)开展一次专项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对象
各自来水公司(厂)、煤气公司(液化气供应站)、石油公司(加油站)。
二、检查内容
(一)重点检查1997、1998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发现重大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包括有无该列收入未列收入、价外费用未计提缴纳增值税及进项税未按规定抵扣等问题。
(二)对国税部门查补的税款是否按规定调帐,有无以当期应缴税金抵缴查补税款等。
三、要求
(一)此次对全省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石油公司(加油站)开展专项税务稽查,由省局统一组织,各市、地、县国税局稽查局具体实施。检查时间从1999年9月上旬开始,10月中旬结束。各市、地应于10月25日前将专项稽查工作总结和《全省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石油公司(加油站)税务专项稽查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
(二)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此次专项稽查取得实效。检查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稽查,做到文明稽查、公正执法。
(三)各地对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查补的税款必须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定性为偷税的,必须处以应补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