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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7]9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人民银行各市、地、州分行,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省分行营业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转发你们。关于“扣缴税款通知书”(见附件)中限定扣缴的时间,我省补充规定为:从填开“扣缴税款通知书”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旋扣缴税款措施时,应按规定重新填开“扣缴税款通知书”。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叉国家税务局扣缴税款通知书》(略)

          2.《×××地方税务局扣缴税款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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