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范围界定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保监厅函〔2008〕2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监厅函〔2008280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需事先批准的关联交易的范围的界定的请示》(丘博保发〔200809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是审慎监管原则的体现,旨在避免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等问题,进而维护外资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该条第一款中所称“其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与资产买卖相关的交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