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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的通...

【时 效 性】 京统发[1999]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委统战部,各、区县人民政府人事局、财政局,市委各部、委,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统战部、人事处、财务处:

    现将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事、文史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生活费: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192元。

    2.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172元。

    3.其他党外人士,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在226元以下的,增加100元;227元至297元的,增加105元;299元至368元的,增加113元:369元至444元的,增加123元;445元至520元的,增加134元;521元以上的,增加145元。

    三、经费渠道

    增加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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