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第1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湘潭电厂入股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后,经营方式和核算体制发生了变化,现就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入库级次属省级,其增值税25%部分属省级收入,增值税75%部分作为省级上划中央收入。
二、鉴于湘潭电厂入股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并实行统一核算,同意其实现的增值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全额在湘潭就地分别缴入省金库、中央金库。
三、湘潭电厂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1446089.63元由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抵扣。
四、湘潭电厂入股湘潭发电有限公司后,今年不再调整长沙、湘潭两地税收计划。
五、长沙、湘潭两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分别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及时、正确调整相关账务。
关键词:湘潭电厂、入股、湘潭发电、公司、税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