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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字[1999]29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土地增值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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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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